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41:5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35号

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2007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4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各地区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报到工作。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应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从多方面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并督导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尽早上岗工作;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检查接收单位是否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是否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记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三是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解决,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四是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退役士兵逐月发放生活费;五是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要依法予以处罚;六是编制、人事及相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并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75号)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真正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各地区可通过适度提高补助标准以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且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自治区在经费上将给予适当补贴。同时,还要积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推荐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五、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牧区经济、促进农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抓紧抓好,要在生产、生活上关心他们,对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各级政府要予以帮助扶持,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之成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和后备力量。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凡因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07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