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31日11:25:5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ぉ23号ぉ和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目前,我市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机遇。近几年,我市一些县(市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构改革和国企改制等,使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城镇士兵退役后长期得不到安置。我市市区自 1998年以来共有580人未得到安置;二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据初步统计,1998年以来,我市市区有93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系统ぉ后未落实岗位;三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未发生活补助费;四是欠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我市市区自2002年以来申请自谋职业371人,已发补偿金 27人,还有344人未领到自谋职业补偿金。

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
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要贯彻执行国发( 2005ぉ23号文件。各单位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好安置到本单位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市政府将对我市市区1998年以来未分配的580名城镇退役士兵,重新向各单位下达安置指标,下达指标原则上按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中的计划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增加20%指标,企业增加80%指标。各单位必须在2005年8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和档案的接收工作,10月底前落实上岗。机关、事业单位确因编制所限不能完成安置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转移金自筹解决。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算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足额补发。

三、推进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的主要措施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改革性强、涉及面广、时限要求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严肃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 各单位要排出时间表,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到落实政策不漏一人,士兵安置不落一人。要建立健全领导追究责任制,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时保质保量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二是多方筹集资金,通过鼓励自谋职业减轻当前安置工作压力。 目前,市区各单位在完成今年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外,还要承担历年来未安置的 580人的安置任务,这给各接收单位增加了难度。2002年冬季以来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工作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予以申请自谋职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待遇。要多渠道筹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计划安置单位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必须交纳有偿转移金,财政部门要将经济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尽快兑现,按时足额发放。对2002年、2003年已经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和今年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未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
三是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上岗,上岗后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除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外, 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要加大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对拒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司法机关要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是解决培训经费,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前培训。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前要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就业竞争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按省有关文件要求,每名退役士兵培训费 100元,士官培训费200元,由当地财政解决。我市市区目前需接受岗前培训的退役士兵1048人(士官78人ぉ,市财政部门要尽快下拨到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培训,一次上岗就业。
五是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对于因接收单位原因未安置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应发的生活补助费,应由责任单位补发;对于自找单位至今仍未落实的,督促其尽快办理手续或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对于不服从安置的、安置到单位后因个人原因 3个月内不报到或无正当理由有岗不上的取消安置资格。城镇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2002年以来入伍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以及档案涂改、缺少要件的,一律不享受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