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区部队干部中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助金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22日00:02:57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发[2002]36号
各县(市ぉ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区部队干部中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助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双拥城建设。搞好部队干部中未就业随军家属社会保障,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就业随军家属,是指2001年1月1是起符合随军条件的、驻城区部队干部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具体指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永红区、郊区所驻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以及这些部队所属在县(市ぉ分队,户口落在佳木斯市城区的干部随军家属。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城区部队干部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数量,在再就业资金中划拨专项资金,按每月城市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164元发放,为每位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以确保随军家属在一年求职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领取生活补助金时,按本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按其规定的比例费率,由发放部门从生活补助金中代随军家属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12个月后,个人仍然自愿坚持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机构接收保管,并免收各项管理费用。
第五条 为城区部队班干部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助金,须由年在部队统计填写生活补助金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部队军官证、随军家属户口,以所在区民政局审查核实,报市双拥办审批并核发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由随军家属本人持证到市双拥办领取生活补助金。
第六条 凡城区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发放满一年后,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在一年内安置工作的,从办理工作关系发放工资当月起,停止发放未就业生活补助金。
第七条 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民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区同负责对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双拥罗负责日常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