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6:03: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普法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 “五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好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12月4日,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筹划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时间安排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四、活动内容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要求,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期间,全国普法办公室安排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
(二)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社会和谐”,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法治的力量》特别节目,于12月4日晚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
(三)围绕“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重大活动的消息。
(四)紧密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宣传,由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主办,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中青网、中国普法网共同承办,举办法制宣传教育网上系列谈活动。采用主题宣讲和在线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回答网民提出的问题。系列谈活动由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中青网、中国普法网等网站进行文字、图片以及音频、视频直播
(五)组织开展“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第三届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 第四届法制宣传书画展、法制动漫作品创作大赛、法制故事创作大赛等系列活动,拓展全民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
(六)组织开展“12·4”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和各种送法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七)统一印制“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画、宣传挂图及纪念封,在全国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张贴发放。

五、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要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重点突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宣传,突出宪法的宣传,突出对“五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的宣传,突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的宣传,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组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普法职能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在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普法办各项宣传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活动。要加强与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联系和沟通,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宣传。对拟在中央媒体上宣传报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对拟在中央电视台宣传的重要活动,要与当地电视台协调,并及时将活动信息以声像的形式传输到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
各地各部门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 齐绍军 汪 渊
联系电话:010-63094509、63095411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孙跃年 肖志清 刘汉银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17、65205809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