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9:55:3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6〕80号2006年10月31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偿债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有关问题的决定》,结合吴忠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筹集贷款资金,同时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为金融部门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本息偿还,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吴忠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组织、管理和决策。管委办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吴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主体单位,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贷款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的3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区税收收入超收的50%;
(三)市(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1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公交车线路使用权拍卖或出租收入、其他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权拍卖或出租收入中的归集部分;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六)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 需要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偿还的贷款,借款时必须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之前的贷款,补充手续,由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吴忠市政府性债务数据库。
第八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按照“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设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以确保政府偿债准备金安全、及时、有效地运行。需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偿债准备金由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编报专项预算。
第九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由贷款主体向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初审提交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还款方案,申请批准。
第十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办公室要在管好用好各类信贷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同时,健全和规范政府举债机制,积极筹措落实偿债资金,不断增加政府偿债基金数额,及时归还到期债务,维护政府信誉。定期向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