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清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的函

2020年07月18日02:26:5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2000)16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清理行政审批的批示精神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工作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汇总如下:
一、我部目前共有14个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以法律为依据的有4项,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有2项,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有2项,以部颁规章为依据的有5项。

二、根据行政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管理类
1.授予律师资格。依据《律师法》第 6 、 7条。该职权由司法部行使。
2.颁发律师执业证。依据《律师法》第 8条。该职权由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3.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据《律师法》第 19条、第 20条。该职权由司法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4.批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由司法部负责审批,国家工商局登记。
5.批准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二)公证管理类
1.审批设立公证处。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90号)。该职权由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审批授予公证员资格。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该职权由司法部行使。
(三)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类
1.审批授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核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3.已于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核准登记。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4.审批设立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依据国办发(1985)第82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工商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四)仲裁登记管理类
依据《仲裁法》第 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由各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五)司法鉴定管理类
根据国办发(1998)90号文件,即司法部“三定”方案的精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管理(行业准入)。

三、清理结果
(一)取消分类中“律师管理类”第5项。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拟于2001年取消该项目。
(二)取消分类中“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类”第4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序列存在,应并入律师行业,因此拟取消该项目。
(三)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所必须,应继续保留。

附件: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6 、 7 、 8 、 19 、 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条)
二、行政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文件
1.国办发(1985)第82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2.国办发(1998)第90号文件,即司法部“三定方案”
四、规章类
1.《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关于该事项的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之中)
2.《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拟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6.司法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