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34: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0]0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彻底清理拆除我市的违法建筑,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今年拆除60万平方米违法建筑的目标,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成果,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93年以来,我市对违法建设进行了专项治理。到1999年底已拆除违法建筑近200万平方米,违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我市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虽然经过几年的治理,但旧的违法建筑仍然大量存在,新的又时有发生。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环境和城市面貌,侵犯了公众利益,而且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以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生活。

二、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和分工。
(一)各区政府要组织制订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今年的拆除任务。要负责监督拆除区属单位的违法建筑,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其他单位的违法建筑,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拆除违法建筑任务。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个人违法建筑,并按照区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清理拆除工作。
(二)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督促当事人限期拆除辖区内违法建筑,逾期未清理拆除的,要报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级机关、驻青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拆除违法建筑。
(四)各有关部门要把是否遵守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通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都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单位,确定拆除期限,将执行《通告》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全年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新建违法建筑未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单位被举报或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10日内仍未拆除的,对其单位及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不得参与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职权干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要带头执行市政府《通告》,不得推卸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

三、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检查监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要落实巡线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对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的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市、区政府与其签订的《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严格执法。凡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开工和施工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得给使用人办理产权和承租手续;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籍手续,电业、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给予供电、供水、供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其经营企业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劳动部门不得批准其招工。对已经办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影响拆除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对没有按《通告》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停办其正在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手续。
(四)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区政府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制订拆除计划,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拆除。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城管、市政、公用及电业等部门要及时派人到现场给予配合,对妨碍、阻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殴打、谩骂执法人员的当事人,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强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对拒不执行《通告》规定,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主要领导,由监察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规定查处违法建筑,要建立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守法自觉性。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对一些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者要及时予以曝光,对举报或曝光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
二○○○年四月三十日